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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转载文章  时间:2008-10-09 15:46:50  点击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有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权?

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近日媒体集体震惊报导:自今年6月份以来,全国各地有数目众多的、一岁以内的婴儿在前后一个月的时间里先后被诊断为肾结石,其中还有一个婴儿因此病死亡,目前推测患儿的肾结石形成原因与患儿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奶粉有关。三鹿集团在2008年9月11日晚公开承认,其生产的“三鹿牌”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

我们不能不从法律层面考虑患儿如何维权的问题。

一、患儿与奶粉生产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患儿服食三鹿奶粉是一种消费商品的过程,因此,患儿与三鹿奶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是一种消费法律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患儿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要求三鹿奶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这是三鹿集团或三鹿奶粉销售者对奶粉的默示质量保证。本事件中,被查明的三鹿奶粉存在安全危险,三鹿集团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二、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负有无条件的质量担保义务。

奶粉作为一种消费品直接被人体吸收,不应当存在任何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更不应当对人体造成任何损害,这是任何商品必须具有的性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可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确保其商品符合安全标准,不至于造成对人身和他人财产的损害,这种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承担的责任,这是一种质量担保义务。一旦其商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危害,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相关质量责任。本事件中,患儿因服食奶粉造成人身损害,并形成了实际的治疗损失,三鹿奶业负有赔偿患儿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患儿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如果消费者有尚未消费完毕的、被确认为被“污染”的三鹿奶粉,可以直接到奶粉销售者处要求退货。

2、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索赔。

3、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索赔。

四、患儿可以就哪些方面进行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因此,患儿已经被确认为肾结石的,为治疗肾结石所发生的诊疗费、诊疗所需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家长的误工费、患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可向三鹿集团或者销售者索赔。如果疾病造成患儿身体伤害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现在已经发生有患儿因服食三鹿奶粉患肾结石死亡的病例,该家长有权另外要求死亡赔偿金。

五、关于小患儿的精神损害问题。

为什么我们不能考虑现在的小小患儿从现在到成年将要面临多少的歧视和情感上的折磨?除了手术过程本身对于小小婴儿是巨大的刺激和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磨难,大人对这一事件和治疗开支所承受的心理负担必然也反射在对这些不会开口说话的教育、关心和态度上,虽然精神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去计算,但毕竟可以使其获得作精神治疗的经济赔偿和象征性的精神抚慰。这些小小婴儿现在已经受到精神上的创伤,只是他们还不会说话,一个不会说话的人我们成年人又如何去强求他表达其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呢?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患儿因服食三鹿奶粉患上肾结石并经过手术治疗的,患儿理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是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发现,很多家长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孩子患过肾结石,担心影响孩子长大以后的名声,这种想法本无可厚非,毕竟我们的民风民俗如此,但这便是即将沉重地扣压在这些可怜的孩子身上一生的大山,他(她)们将不得不一生背负着这样沉重的心理重担艰难前行。手术的疼痛和过程必然在其终生留下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这种创伤是成年人难以想象的,更可怕的是这种愚昧思想笼罩下的精神拷打!这些婴儿为了躲避邻居的探询好奇的目光或者追问还要四处躲藏他们纯洁的目光,哪一个长期生活在压抑中的孩子是快乐的?哪一个长期受到精神拷打的孩子能够心灵健康成长?成年人可以因为生活的劳碌忽略孩子成长的痛苦,但有一点是不可被反对的,那就是,孩子的精神损害必须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此,这些患儿可依据前述司法解释向三鹿集团或三鹿奶粉的经销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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