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选择模板颜色
 

赵红燕律师
http://zhaohongyan.fabao365.com

 
 
我的相册
   
   
我的网站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功案例 + 裁判文书 + 媒体报道 + 律师文萃 + 最新法律法规 +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原创文章  时间:2009-07-10 12:08:13  点击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经济形式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最高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阅读(247)

点击查看评论
内 容:
验证码:  验证码保证您输入的合法性。
您要为您所发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如果您不是中国法律门户网用户,欢迎注册


 
  > 热点文章
关于约定违约金过高是否受法律保
管辖权异议书
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医疗事故陈述词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伤残程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 最新文章
建房选任施工人不当,发生坠楼事
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建房需看施工队资质 小心出现
物权法生效后中国第一例适用物权
中华人文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景区旅游意外被砸伤该怎么办?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折算问题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

版权所有: 赵红燕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电话:  手机:  本站PV量: 77485
总站: 英文网址 www.fabao365.com  手机网址:www.fabao365.mobi  京ICP证080716号
中文网址 www.中国法律门户网.cn   www.法宝网.cn | 通用网址:法邦网   法宝网
技术/客服:010-62711386  Email:fabao365@163.com  24小时客服电话:15210165776  QQ:719673433 意见反馈